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解读:四项关键修订
2025-10-24 18:07:09

一、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新增公开募捐活动信息公开内容


 变化要点:


新《办法》第八条,要求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除原有公开信息外,还应公开“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同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公开募捐,规定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与使用情况。


 解读:


慈善组织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结果虽然只需公开一次,但应保留定期沟通记录以自证履责。在实际操作中提前与合作方明确评估规则,以确保信息公开合规性与合作规范性。


新增内容实现了与慈善法中“应急慈善”专章有关条款的衔接,凸显了应急慈善场景下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与严格性。慈善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管理能力进一步缩短公开间隔。建议在应急阶段设置信息专员,避免因疏忽导致违规。


新增非公募组织项目公开义务


 变化要点:


新《办法》第十一条,首次要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每年5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的全流程信息。


 解读:


新《办法》规定的公开时间与年报同步,内容涵盖项目实施全流程,但相比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第十条),仅需聚焦重大慈善项目。既统一了信息披露标准,又兼顾了不同类型组织的实际操作差异。


二、增加提升透明度的规定


剩余财产处理透明化


 变化要点:


新《办法》第九条,慈善项目终止后3个月内必须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旧版仅模糊要求“公开有关情况”)。


 解读:


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时限与内容,提升了信息公开透明度。


处理情况要注意和捐赠协议或公开募捐方案备案中的剩余财产处理方式保持一致,避免违规风险。


慈善信托全链条监管


 变化要点:


新《办法》第十二条,新增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30日内必须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解读:


新增内容明确了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的信息公开义务,规范了资金拨出后的管理责任,避免因“表外操作”导致资金流向不透明,最终承担管理不善的法律责任。


三、明确信息公开具体要求


年报公开硬性约束 


 变化要点:


新《办法》第六条,明确慈善组织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新增合规门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成前置条件。


 解读:


明确了公开时限(每年5月31日前)、公开渠道(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即慈善中国)与公开合规性(如有业务主管单位,须其审查同意)方面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年报公开流程。


需特别注意公开时间节点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流程,建议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机构提前报送,预留审查缓冲期,避免因流程延误导致违规。


主要捐赠人认定标准化


 变化要点:


新《办法》第二十七条,首次定义三类主要捐赠人:注册资金捐赠人、办公场所捐赠人及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一定比例的捐赠单位或个人。


 解读:


首次明确了“主要捐赠人”的定义,解决了以往机构对主要捐赠人认定模糊的问题。注意年报填写的是当年的主要捐赠人,慈善中国上填写的是每一年的主要捐赠人。


重大慈善项目量化指标


 变化要点:


新《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重大慈善项目三项标准:捐赠收入/项目支出占比超20%且金额>50万(比例和金额的要求需同时满足),或持续超3年。


 解读:


明确了“重大慈善项目”的量化标准,强化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可以在年报中确认并公示符合条件的项目,准备对应披露材料。


四、新增信息报送要求


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报送


 变化要点:


新《办法》第十五条,新增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解读:


第十五条提出的是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要求,并非向社会公开。此处的关联方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关联方。建议每年填报年报中重要关联方内容的同时,对所有关联方信息进行整理,以便在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可关注民政部门在慈善组织关联方信息报送方面的具体要求。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