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0-11 16:19:53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民规〔2024〕9 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海南省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省民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24年9月30日



海南省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民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创投项目是指由海南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的,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资助社会组织承接并在海南省范围内实施的,符合资金用途、能够有效回应和解决社会需求及问题的各类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民政部门作为主办单位,负责公益创投的统筹协调、推进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可结合实际,自行负责或委托第三方单位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公益创投活动的策划、具体实施和验收评估工作。社会组织为公益创投的申报主体及项目承接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第三方承办单位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确定。第三方承办单位不得参与申报公益创投项目。


第四条 公益创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突出公益性和服务性,采取政府引导、自主申请、公平竞争、专业评审、择优支持、规范实施、评估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公益创投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一)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二)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促进乡村振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公益项目。


第六条 公益创投申报主体为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近三年内无活动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处罚、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且结论为合格,具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必需的工作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承办单位依照本办法及公益创投具体实施方案规定,审查申报主体的资格条件,同时对其业务范围与项目的契合度、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按支持项目总名额的1.5倍确定进入路演评审会的项目数量,并将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承办单位应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5或7人,单数),由社会组织专家库、会计师事务所和民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局)推荐人员组成,负责对参加路演的创投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与申报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应从项目设计的服务类型、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编制、配套资金,以及申报单位项目执行能力、相关经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成本、项目预期社会效益等方面,结合申报主体的现场陈述、答辩和综合能力,确定优胜项目候选名单。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对路演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支持优胜项目和资助金额,在部门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与获得支持的项目申报主体签订资助协议,明确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时间、实施地点、金额、资金支付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承办单位指导项目承接单位对优胜项目进行调整完善,适时开展项目运行管理培训、财务管理培训、个性化辅导与项目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承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和量化任务表,涵盖项目目标、项目实施、项目档案以及人员、财务支出、信息公开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接单位应按照项目协议和项目计划有序推进,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

在公开实施项目及开展宣传活动时应规范展示公益创投项目名称和标识。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应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等标识。


第十五条 公益创投优胜项目签订协议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项目协议约定的目标、产出和绩效不变的前提下,项目承接单位因实际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方法、实施地点、资金安排、受益人群等进行变更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项目周期内变更调整不超过两次,变更前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民政部门、项目申报及实施主体等应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公益慈善理念和项目服务成效,扩大公益创投项目影响力,营造全民公益氛围。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和其委托的第三方承办单位应结合实际,为创投项目提供品牌资源支持、媒体资源支持,协调引荐其他资助机构、拓展募捐渠道等资源对接支持。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承办单位应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目标达成情况、服务对象受益情况、财务合规使用情况、项目定位与能力提升情况、创投项目品牌塑造情况、社会影响力情况等。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品牌项目应具备服务效益好、社会影响广、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等特征。


第十九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项目,纳入公益创投项目优秀案例并予以推广。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承接单位,不予拨付剩余资金并取消后两个年度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协议、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约谈项目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两年内不得申报公益创投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项目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项目申报人的;

(三)与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其他项目承接单位恶意串通的;

(四)向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项目承接单位不按照签订的公益创投协议实施项目,严重背离项目协议目的、或将项目转包给他人的、主动终止项目的;

(六)项目承接单位存在侵占、挪用或私分项目资金行为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创投活动信息须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接单位应自觉接受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创投项目监管应考虑风险防范和管控,主要包括签订创投协议时约定创投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监测创投项目目标是否偏离、分阶段投入资金、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项目阶段性成效评估工作等。


第五章 项目资金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创投项目资金通过财政资金、企业捐赠、各级慈善总会/慈善会的募捐资金、申报主体自筹资金、以及链接的其它社会资金等多渠道筹集。

海南省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应通过募捐、链接资源等方式为优胜项目提供配套资金支持。鼓励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对自筹比例高的项目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资助。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根据资助资金总额、资助项目特征等确定资助项目数量和资助标准。同一家社会组织在同一年度接受政府资助的公益创投项目累计不超过两个。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接单位要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所申报的创投项目,不得用于提高项目执行团队工作人员待遇、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考察旅游、营利活动等非项目直接相关的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