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墨子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21-03-10 17:19:05

海南墨子慈善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项目管理理念与目标

1条 秉持“快乐公益、专业公益、有效公益”的宗旨,通过搭建中国好项目网络众筹平台,开展社会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社会公益活动,传播墨子“兼爱”精神。整合公益资源瞄准贫困、环保、养老等社会问题的重要成因,聚焦某个或某几个领域进行具体干预;并通过开展社会倡导、政策推动、资助公益区块链、慈善项目合作、社区公益服务等方式,促进有效公益最终达到缓解或解决社会问题的目标。

2条 坚信管理的逻辑。重视项目管理的制度建设,强调项目实施与管理的科学、理性、程序化和标准化

3条 精细管理项目。通过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操作手册,使每个项目执行人在项目操作中有章可循。

4条 信守承诺,强调以合约方式建立项目合作关系;通过构建受益人追踪机制及全过程的监测和纠错机制,及时纠正项目运行偏差。

5条 以受益人为本。尽可能地推动受益人参与,提升受益人的自立能力。

6条 切实遵行本基金会“底线”原则:不做违背或削弱公益使命的事;不做超出机构能力的事;不做对受益人无实质帮助的项目;不寻求与机构目标相悖的合作;不发布有损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机构及个人利益;原则不妥协,底线不退让。

第二节 项目管理的依据

7条 项目管理的依据:

(一)机构发展战略是项目管理的最基本依据;

(二)机构阶段性发展计划依据机构战略规划制定,并指导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

(三)基金会项目年度计划为各具体项目管理提供直接依据。

(四)各具体项目的策划、设计、实施与管理,应当保证机构战略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的实现,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一节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项目立项与实施

第一节项目立项的管理流程

8条 项目立项通常须经过以下管理流程:项目立项调研——项目立项设计——项目申请——项目立项评估——批准项目立项。

9 项目立项申请机构在提出立项申请时,必须编制规范的项目建议书。一般情况下,项目立项审批由秘书长办公会做出决定。

10 经过项目立项调研、设计环节,最终形成《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区、项目受益人和项目资助方式及标准;

(二)项目实施目标、筹资和项目传播方案;

(三)项目操作机构的组建、项目实施和管理流程。

11 项目立项评估由项目部组织,由秘书处成员、相关项目部门与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含需求分析、可行性分析、预算》以及《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论证,并形成正式的评估意见。对于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估,并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或形成《项目立项评估报告》。

12 项目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与本基金会发展战略、国家相关政策的一致性;

(二)本基金会的人、财、物等资源对该项目的支持;

(三)该项目对本基金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该项目及其机构的可持续性;

(五)捐赠潜力可行性及前景分析。

13 本基金会批准项目立项的权限在秘书处。秘书处认为必要时,可上报理事会批准。

14 本基金会核心项目原则上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立项程序进行管理。非核心项目可实行简化立项程序,即由项目部提出《项目建议书(含预算)》、《项目实施计划》等立项文件,报秘书处审批。

15 本制度适用的项目类型包括:基金会自主开发的公益慈善项目、与其他机构、企业合作开发的公益慈善项目、专项基金下设公益项目、慈善信托执行的公益项目、互联网筹款合作项目、承接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以及个案救助类公益项目等等。

第二节 项目实施

16条 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中凡涉及项目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利益关系的事务,均须签订合同,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并保障本基金会和项目合作者、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17条 实行严格的制度化管理。所有项目必须制订出全面、细致的管理制度,作为项目管理、操作标准和规范的唯一依据。

18条《项目管理办法》是项目执行和管理的必备规范性文件,一般情况下,须在项目试运行后、正式启动前编制。特殊情况下须在项目正式启动12个月后完成办法的编制工作。办法内容通常应包括:

(一)项目使命和目标;

(二)项目执行标准;

(三)项目组织及管理架构;

(四)项目操作流程;

(五)项目信息及信息反馈;

(六)项目的资金使用及管理;

(七)项目风险控制;

(八)项目培训;

(九)项目的绩效及奖惩。

19条 项目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及实施过程中,须对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合作伙伴、志愿者等进行以《项目管理办法》等为主要内容项的培训,以提高项目合作伙伴、受益人对项目的关注程度和参与项目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20条 项目部门须做好项目的季度、年度总结。

第三章 项目风险管控

第一节 项目检查

21条 本制度所指项目检查是项目部门自行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控制和纠偏,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的重要常规监控手段,项目部门必须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

22条 项目检查的依据:

(一)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等管理文件,检查项目实施是否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项目操作标准。

(二)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检查项目实施是否按计划达到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

(三)根据管理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检查。

23条 项目部门要针对项目的特点制订项目检查指标体系。

第二节 项目监测

24条 本基金会项目监测的主体属于项目部门。项目部门承担项目监测职责,财务部门承担项目的财务监测职责,必要时可聘请财务专业志愿者协助。

25条 项目部门负责对本基金会合作的所有项目开展独立监测,项目监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文件审查、实地等方式。网筹项目监测由网筹与传播部协助项目部开展。

26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周期1年及以上的,每个项目监测不得少于2次。具体监测日期有项目部与项目方沟通后确定。周期不足1年的项目,监测频次可减少,亦可与终期评估相结合开展。金额重大的边远地区合作项目周期内至少实地监测1次。

第四章 项目中期评估和调整

27条 对于执行期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的第三年或第五年进行中期评估,旨在总结前一阶段项目执行的运行状况,并对下一阶段项目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项目的中期调整提供依据。

28条 一般情况下,中期评估由项目部门负责组织执行。重大项目可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外部咨询机构。

29条 项目中期调整是在总结项目前半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中期评估的意见和建议,对项目后半程的项目执行和管理方面进行的重大调整。

30条 中期调整方案一般由项目部门提出,报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项目中止和终期评估

31条 因国家政策、捐赠市场和项目受益人需求变化等原因,造成无法继续推进项目时,须及时中止该核心项目。

32条 项目是否中止以及项目的中止方案须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

33条 项目终期评估是项目结束时对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管理等进行全过程的回顾与总结,旨在全面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核心项目结束时,必须对项目进行终期评估并形成《项目终期评估报告》。

34条 重大项目终期评估由项目部门牵头,可与筹资、财务等部门组成评估小组,也可委托外部评估机构或专家。重大项目由秘书处办公会根据资助金额、项目实施地区、受益人数、社会影响、实施年限等因素综合判定。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与信息披露

35条 项目档案由实施项目的项目部门负责管理、保存。

36条 秘书处对项目部门档案管理、上传信息系统的情况负责监督监查。

37条 项目的募捐、项目执行进展、项目调整、经费支出等重要信息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开指引》以及《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向公众披露。

38条 项目信息披露载体包括基金会官网、官微、微信公众号、年报等。由财务部、项目部、资源开发部分别提供相关数据,交由网筹与传播部负责实施披露。

第七章 颁布

39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制订,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40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