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墨子慈善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2021-03-10 16:57:18

海南墨子慈善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资捐赠活动,加强物资捐赠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海南墨子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海南墨子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募捐、接受捐赠的目的,应当符合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公开募捐活动的名称应当与支持的慈善项目相关。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条 基金会预期捐赠物资数额与本组织管理服务能力、善款管理水平、项目执行方的管理能力相适应。有明确的受益人范围、预期数量和确定方式,且受益人不得为特定个人。


第四条 物资捐赠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和文化用品等物资。


第五条 捐赠人应与基金会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或签订物资捐赠证明书。在捐赠协议或物资捐赠证明书中约定用途和使用方向。为确保捐赠物资,财产合法,质量合格,价值公允,协议中含捐赠方承诺内容。如果捐赠物资品种、数量较多,要附物资捐赠清单。如果捐赠的物资是食品、药品,捐赠方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基金会按协议约定使用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并且用于公益事业。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的入账依据: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其自产物资,以出厂价为入账依据,在出厂价的基础上折让10%或以上(参考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合同复印件)。

(二)进口物资以海关报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报关单)。

(三)购买的物资以购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购物发票)。

(四)价值较高的旧设备、物资以评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评估报告)。

(五)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方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 捐赠人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税务相关规定应以该资产购买价的5%计价。

(六)文物、字画、工艺品以拍卖成交价为入账依据。

(七)图书以定价为依据,按一到两点五折计算入账。

(八)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进行表外公示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必须具有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资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查看物品保质期及合格证,确保物品到达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实用价值。


第八条 基金会受赠财产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物资用途符合受益人的需要,并制定募得款物使用计划,按照捐赠人意愿或基金会宗旨确定受助对象。


第九条 捐赠人应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移交,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索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条 募捐成本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向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等转嫁募捐成本。


第十一条 物资捐赠核算方式,为降低储运成本,基金会不设仓库。由捐赠方直接将捐赠物资运抵受赠方,基金会委派人员到受赠方验收捐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并办理验收手续,填写物资验收证明。基金会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协议、物资捐赠清单、物资验收证明、受赠单位提供的受赠证明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剩余的捐赠物资应当全部用于本组织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按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中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人力及时开展对捐赠物资发放、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内容如下:

(一)捐赠物资是否真正落实到应该接受捐助对象上。

(二)对捐赠人制定捐赠物资用途或捐赠地区,是否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对涉及固定资产性质的捐赠物资,定期开展捐赠物资反馈调查,并形成捐赠物资总结报告。反馈调查和总结报告包括:捐赠物资使用情况、维保情况、受益群体、受益人数等相关信息。

(三)物资捐赠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

(四)在捐赠物资移交过程中,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拖延交付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受助对象名不副实等问题时,基金会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及用途及时上网公示。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及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